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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
时间:2013年04月01日编辑: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f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借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者证券作出处理,或者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f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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