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
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
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第四条
验收组织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
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面上项目验收、火
炬与星火计划项目验收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大项目是指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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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其他省专项科技计划中的重点项目。第六条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
主管处室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火炬、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意见报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备案。第七条重大项目验收前,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具体按《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执行。第八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
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九条式。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通信方
第三章第十条
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
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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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
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第十二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
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