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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于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公司注册资本4700万元,其中:国有股1342万元,占总股本的2855;员工个人股本3358万元,占总股本的7145。个人股由原岗位股权转入个人股份,员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份和公司内部回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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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股份设置,原则上是由高中层管理者和业务技术骨干持有。个人股权设
置标准如下:
一档正职领导
100万元;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一档副职领导
80万元;
(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
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领导
40万元;
二档单位正职领导
48万元;
二档单位副职领导
28万元;
三档单位正职领导
40万元;
三档单位副职领导
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正部长
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
20万元;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第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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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分取红利的权利。第七条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
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第八条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第九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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