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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f承担责任。1、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c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b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c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第八条禁止行业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
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
乙、丙三方同意方可。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f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期届满;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
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f第十三条一切合理开支,由收据和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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