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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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总则1使用安全管理2使用登记和变更11监督管理17附则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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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
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范;(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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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