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三次修正,《第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