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要严格管理。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和录音。第四十条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要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做文字记录。第六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涉密人员,是经组织审查批准,经常接触、处理或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和企业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工作制度。第四十二条涉密人员按其所涉及涉密事项的密级程度实行分类管理。(一)核心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二)重要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三)一般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公司普通商业秘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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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三条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要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制涉密人员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第四十四条涉密人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附表1),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并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方可进入涉密岗位。不签订的,不得上岗。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应当取消涉密人员资格,调离涉密岗位。第四十六条公司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2次保密培训,以增强其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第四十七条涉密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具体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知悉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第四十八条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检查。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办公室报告。第四十九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按照外事、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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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条涉密人员需要离岗、调动的,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