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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精要
编辑:杨俊伟来源:天基律师网日期:2008917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原《民法通则》第七章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并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笔者将新规定与旧规定进行了对比,对新规定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便学习领会这一重要司法解释。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认定?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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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种情形分别为: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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