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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否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否签订劳动合同?来源:劳动合同法网作者:李迎春律师发布时间:20081010【问题释解】《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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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原告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被告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正和月工资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教师……”。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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