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9年修订)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号)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
698号)修订,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国务院令
定》
第
709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号)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号)
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号)
二十九、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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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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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