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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户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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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农户范围)本办法所指农户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致。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第五条(监管适用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六条(发展战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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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可得性、便利性、安全性。
第七条(主动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广泛向农户宣传介绍,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
第八条(管理架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构建有效服务流程,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九条(业务流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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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简化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岗位设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确保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一条(阳光信贷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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