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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4修改
【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030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2014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4修改2014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第159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三条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
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第五条应当保守秘密。第二章一般规定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第六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
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f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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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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