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组内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经理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合伙人或由主任注册造价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体现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二)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
f应对措施;(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
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
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七)所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
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八)拟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适当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对下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f第三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本所要求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第四意见分歧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本所规定:1由本所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