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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自查报告
2011年,我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现将我院2011年开展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汇报如下:
一、实施的目的。按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精神,我院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二、适应的范围。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三、认可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f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⑴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⑵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⑶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备注: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四、具体的做法。㈠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㈡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CT、MRI等大型医用
f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㈢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
一检查、检验项目在我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㈣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质控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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