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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发展有限公司
在职证明
先生是我公司在职人员,身份证号码:从2014年3月12日在公司任职至今,职位是主管。我公司批准其在2014年10月5日离境前往日本,于2014年10月25日前归国,时间为20天。我公司保证在其期间遵守贵国法律。
公司地址:邮政编码:上级主管领导:先生出行人联系电话:特此证明!
公司领导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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