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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其它非关键零部件可以销售。
第二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污染。报废汽车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的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对拆解出的废棉丝、海绵、皮革、木料、橡胶、玻璃、电路线板等废气物必须妥善处理,禁止乱仍乱弃,污染环境,努力做到清洁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的的定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除合理的拆解、托运费用计价。
第六章严格执法第二十二条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工商(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对查获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f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违法违规的现象应立即报告(建议)原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注销《营业执照》。
回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
第七章信息沟通与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联网建
f立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以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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