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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要通过系统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7、具备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够及时与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8、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9、符合归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印发的《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的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由地、市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初审意见后,报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公布,颁发《资格认定书》,由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下发给企业。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f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公示。对不具备资格而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或者未取得《资格认定书》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做好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统一印制和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达到规定控制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其控制数,不得批准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未经资格认定和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各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的主要零部件和拼装车的企业,
f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是》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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