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8日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f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四、最高院2009年11月发布的《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意见
第五条职务侵占犯罪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
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f(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四、各地不同的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数额标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
f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