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一章人员
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
f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六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七条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封闭式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温湿度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以控制。
第八条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还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
f场所。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设定专用储存场所。
以上场所应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第九条企业的药品物流作业场所应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
(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四)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五)防虫、防鼠的设备;(六)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能够实施药品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