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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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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