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委托和监督性检查。
33(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对比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34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35环检机构委托书有效期满,法人、检测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与委托证书有效期(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书。
36(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
37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法师经营和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
38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39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予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
40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气和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有效期为(6)个月。
42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4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44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机动车环检机构申请委托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域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45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各配备(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
46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试验),(受理)公众投诉。
47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48GB182852005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双怠速)、(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瞬态工况法)四种排气测量方法
49GB182852005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50GB182852005规定,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为(2500±100rmi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为(1800±100r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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