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人保证遵守国家、长沙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
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
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
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
赔偿;
4、乙方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后果自
负。
5、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两天内更换门锁,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
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f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
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
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
。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