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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号:甲方(出租方):张原林身份证号码:350302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15号信辉上城2号楼2104联系电话:139邮政编码:351100户名:张原林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6217001840002288126
乙方(承租方)厦门进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龙虎山路804号文曾书院101室联系电话:0592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房屋(“该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情况1.该房屋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15号信辉上城2号楼2104,使用(或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具体附属设施、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其拥有所有权(或出租权)的该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出租给乙方使用。
3.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该房屋,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且仅将该房屋作为乙方公司的员工办公用房使用。第二条租期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租期(即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4年2
f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第三条租金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500元整,全年共计人民币18000元整。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1.乙方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计人民币4500元整。2.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实履行其名下各项合同义务的保证。如本合同有效期满,乙方依照合同的规定按时退还该房屋,则甲方承诺于乙方实际退还并搬离该房屋之日内将该保证金退还给乙方。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经书面催告,逾期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其具备充分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并承诺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处置权。甲方应保证所租房屋在租赁之时未设置任何抵押,亦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情形。如租赁期间该房屋被出卖的,甲方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2.甲方负责办理好租赁所必须的各种手续,同时甲方承诺在乙方办理公司证照及年检等政府手续时提供协助,包括不限于获得居委会、业委会、所有邻居签字等政府要求的证明文件。若因该房屋的手续不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或导致政府有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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