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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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