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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问题湖南省某城建投资公司是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授权对城市建设资金进行筹措、使用、管理的专业投资公司。2009年8月,该公司作为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方某置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某市政道路工程代建投资承揽合同,合同价款金额为4亿元,约定该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承担。工程项目完工后,作为投资回报,甲方从已完工道路两旁的土地中,以每亩20万元的土地价格匹配乙方2000亩土地,匹配乙方的土地属于待出让的土地,其产权属于政府。根据当地政府的工作安排,甲方负责完成匹配乙方土地的报批、规划设计、资金管理和政府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所需资金由甲方拨付,乙方负责按计划向甲方提供所需资金。当匹配土地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国土部门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出让该宗土地,土地成交后,当地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给甲方,甲方再按成交土地每亩20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结余部分甲乙双方按25:75的比例分成。2013年3月,匹配乙方的2000亩土地全部出让,甲乙双方分别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1亿元和3亿元。账务处理上,甲方以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作主营业务收入,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和土地溢价分成款作主营业务成本,对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没有计提税金。乙方以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作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规定计提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作投资收益,未计提相关税金。2013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乙方进行纳税检查,发现甲乙双方上述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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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乙双方分别作出征税决定。其中对甲方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面对征税决定,甲乙双方均提出异议,甲方提出:其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包含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属于财政拨款,不应征税。乙方提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的规定,投资于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是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是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甲、乙双方的观点正确么?专家把脉纳税人投资政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