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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规定的项目,具体情况见表1。
表1重点业务控制活动披露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披露这5项活动的公司数量在已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中都占到了2/3以上,说明这几项乃是公司内部控制需要重点监督和检查的环节。其中,披露对外担保活动的公司数量2007~2010年都较多,可见对外担保活动对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都是一个存在重大风险的环节,需要公司高度关注。(2)对监事会、独立董事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的披露。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可以发现,监事会是内部控制的实施主体之一,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对董事会建立于事实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提出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并出具报告。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这项制度的设计最初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发表意见,这才能体现独立董事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另外,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经笔者统计,在已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江西上市公司中,同时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意见进行披露的情况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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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意见的披露情况通过表2可以发现,披露监事会于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占多数,这说明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未尽全责。经笔者进一步分析发现,所有披露了监事会于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意见的公司都是在深交所上市的,而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均未披露。这可能是因为深交所有强制性披露的规定,而上交所没有。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也未明确规定是否要披露,这就是导致了前面“一边倒”的局面,各上市公司选择执行其所在交易所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经过前面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江西国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本情况,总体情况还是非常良好。但由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还存在不足,导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评价标准不统一,导致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不一致。我国有关内部控制的文件很多,如2001年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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