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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处理各类案件时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是司法机关对纷争解决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具体来说具有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公正与公正对待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两个方面的含义,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与准确适用法律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brbr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学者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于司法公正中,二者相辅相成。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个相互区别的司法公正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
f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也有人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相互区别而且相互对立、相互冲突,追求实体公正有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世界各国在确立其诉讼、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各国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无论程序与手段如何,只要结论公正就是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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