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式”,在对行政垄断的调整范围上出现漏洞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可以考虑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方法,或规定这方面兜底条款,来完善反垄断法的对行政垄断类型的法律规定。三、抽象性行政行为式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垄断一般表现由行政机关的通过具体的行政行政行为来达到维护地方特定利益的目的,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带来实质上的行政垄断更具隐蔽性。相比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
f行政垄断在形式上往往给人以合法的表象。行政实践中,抽象行政垄断常常是作出具体行政垄断的依据,抽象行政垄断往往以具体的行政垄断为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法五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条规定了抽象性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中其法律约束力往往具有含糊性,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抽象性行政垄断后,上级行政机关只是以“责令改正”,但下级行政机关能否在实际中确实改正,实在难说。在特定情况下,若抽象性行政垄断是国务院的部委等级别的行政机关作出,而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又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显然会使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裁决的公正性受到
质疑。四、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监督体制完善的法律监督对反垄断执法的法律效果无疑十分重要。反垄断法对行业行政垄断的规制目标,其目的是通过预防和禁止滥用行政权力以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垄断的“声讨”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实际中有权机关大多是
f通过我国目前的系统内监督方法来应付此类问题。例如,党纪监督是在系统内监督一种重要方式,在实际中能起到很好的纠正作用,但在目前的监督体系中主要针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垄断案件,这些大案要案往往是在行政垄断造成的限制公平竞争的“冰山一角”,对于一些政府部门通过变相方法打“擦边球”作出的行政垄断却未受到相应的法律管制,无疑又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前反行政垄断仅仅依靠党纪监督体制的不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