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f市人民医院《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预防保健科负责管理,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㈡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㈢各相关科室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完后,请电话或院内即时通(AM)与保健科联系,保健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二、使用登记制度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f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