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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作者:梅谈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12期
摘要:我国宪法的原文没有直接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的监督权,这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机制,本文通过从世界上三种违宪审查制度和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分析得出,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委员会)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
一、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缺陷
在当代的中国,我国宪法规定的很多宪法性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出现了很多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事件,更为严重的是,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一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究其缘由,我国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例如齐玉苓案,被告人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权,该权利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性权利,但最终法院在受理,管辖、运用法律上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历史上看,自从“五四”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几乎没有发生一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事件,也没有因为违宪撤销过某一部法律。这不代表它不存在缺陷,具体来说,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缺乏专门性的违宪审查机关,现行的是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的违宪审查,这两个机关的事务比较繁多,对违宪审查的事情的关注不是很重视,所以需要一个专门性的违宪审查机关来及时的纠正违宪审查行为。第二,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立法规定的比较粗糙。第三,违宪审查的核心内容缺失,对全国人大的制定基本法律违宪的可能性不能绝对的排除,对基本法律违宪是否审查,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我国为违宪审查的核心。但在目前,只能自查,自查的效果不是很理想。第四,违宪审查的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侵犯外,还受到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侵害,他们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五,违宪制裁的措施不力,无论来说“不批准”或者“撤销”,或者“罢免”。并不是一种专门的违宪审查制裁措施。对违宪者的制裁作用很小,没有终身负责,降低了违宪审查的权威。
二、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介绍立法机关审查制这种违宪审查制度,以英国为典型,该制度主要体现的立法理念是“议会主权原则”,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然后逐渐发展很多的国家,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议会的权力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能够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