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
f学校介绍信。第十四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
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第十五条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
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用材料上签名,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先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再由校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第十九条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第五章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f第二十条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第二十一条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第二十二条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第六章印章的刻制与注销第二十四条学校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务办公室管理。需刻制公章的,凭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学校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需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校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处室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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