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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清册上签章确认。第十条会计档案在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时,应注意安全、保密,严防丢失毁损。
f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岗,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并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一复制、修复纸介质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复制后的会计档案应与原件一同保管;二磁盘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半年检查并复制一次,磁带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一年检查并复制一次,光盘、缩微胶片保存的的档案每两年检查并复制一次;三会计档案复制后的保管期限仍从首次形成档案的次年度算起。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查阅管理,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认真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查阅人应爱护档案,用毕及时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一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业务核算部门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业务核算部门、会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专人陪同下查阅;三查阅人可以阅览、复制和摘录会计档案,但严禁涂改、污损、拆封、抽换和将会计档案借出本行;四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将原始会计资料的信息内容以数码形式转存在磁性材料或光盘等载体上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一与原始会计资料信息完全一致;二通过网络传输时,应采取保密、认证等安全措施;三通过网络查阅时,应有授权审批、登记制度。第十五条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一)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核对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各地市级中心支行、县级支行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销毁会计档案经本行行长批准;(四)销毁会计档案,应由本行业务部门、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销毁会计档案前,监销人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未了事项的原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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