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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下简称,详见附件,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以发布。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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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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