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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
f异常一致的;(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
现一致的;(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
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
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
帐号的;(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
投标的;(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
级等证明材料的;
f(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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