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1〕9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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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科学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民用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节能标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是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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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第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