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种独立性、开放、统一的体系,即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政策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它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开放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成立统一的完备的非条块分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以下将着重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进行剖析,阐述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方向和建设。二、中国金融监督体系的现状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具体表现为:(1)、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金融监管法律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已先后出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2)、监管目标已明确,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并促其健康发展。而且,人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巴赛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风险管理。(3)、建立和完善了各种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已健全了由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组成的监管体系,完善了1
f金融机构报表转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要求,通过定期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4)、贯彻了平等竞争原则。金融监管对象包括所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包括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国内的外资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克服了过去那种片面管理或限制部分银行机构,忽视市场广泛开展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现象。(5)金融监管队伍的建设正在加强,人员素质正在提高。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制度、资格考试和任职制度、监管岗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尽管人民银行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时有泛滥和反复。如出现了证券回购、高利吸存、账外账、假数据、非法金融活动、违章违规行为十分猖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