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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决字2013第46号申请人:万大政,男,1963年生,住安龙县龙广镇环城东路。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平,县长。第三人:黔西南兴欣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强,经理。第三人:张忠明,男,1983年4月1日生,住安龙县龙广镇新寨村菜子地二组47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2013年7月23日《关于对龙广镇“2〃1”油罐车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安府函201315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经过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申请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并称:事故是张忠明无资质违章操作造成,张忠明应负全部责任。黔西南兴欣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高额管理费,但没有组织申请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监督,也没有向申请人指定车辆修理厂家。申请人作为车主,营运手续齐全、合法,在事故中无重大过错,因此,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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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显失公平、公正。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系油罐车车主,负有依法将油罐车交由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修理的义务,但其没有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而擅自将车子交给无资质的张忠明修理,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认定其负主要责任正确。请复议机关维持。第三人黔西南欣兴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张忠明在行政复议中都未提交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上午9时许,安龙县龙广镇二中门口张忠明修理铺发生油罐车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义龙新区筹委会召集安龙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龙广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开专题会安排处理事故相关事项,并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调查。经调查,事发当日上午8时20分左右,贵E15089油罐车车主万大政之子万昌润将该车(未装油)开到安龙县龙广镇二中门口张忠明修理铺进行焊接,9时许张忠明在万昌润的引导下对罐体顶部进行焊接时发生爆炸,爆炸致张忠明、万昌润、张普辉砸伤,附近居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另查明,申请人万大政所有的贵E15089油罐车营运等手续齐全,该车挂靠在第三人黔西南兴欣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为每月运费的7)。张忠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电焊,但其无电焊工证书。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将责任认定意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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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龙广镇“2〃1”油罐车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呈报安龙县人民政府,县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关于对龙广镇“2〃1”油罐车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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