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人力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第16条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职工。第17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第18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第19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第20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第21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第22条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23条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f第24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第25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26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第27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第四节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一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条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第30条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第31条每月终结,要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