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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和对策
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安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是如何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尽而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关系重大。笔者做为长期从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这项工作明显好转。但是再好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也要人去落实,相应就存在一定的随机性。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相当突出。
一是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事故处理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地方存在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有些执法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不清,有的害怕突破死亡控制指标丢掉乌纱帽,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推委而不予处理,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重;有些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
f调查处理事故,借“贫穷”践踏法律,打着维护“集体利益”的帽子,中饱私囊;有的为了讨好上级,干着“非法中介”的勾当,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讨价还价”,无票据收罚款,以身试法;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法盲执法,执法犯法,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将“事故隐患”货币化,完成自己的原始积累,视“生命”当儿戏,安全成摆设,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后,竟然公开以“正式文件”为非法“黑心”老板说情,减免处罚,纵容违法犯罪,结果导致又发生新的责任死亡事故;有的执法人员用价格弹性大的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寻租;有的领导干部对事故处理横加干预,对责任死亡事故只调查不处理,和执法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对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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