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防突知识学习的通知矿属井下各单位:
为加强我矿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对防突知识和应急避险系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矿安排,决定在全矿井下单位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学习,现将题库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为检验学习效果,矿将组织防突知识考试或知识竞赛时间另行通知。
安检科、通风科、防突科20110106
f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学习题库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2、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矿井有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4、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6、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瓦斯放散初速度△p≥10、坚固性系数f≤05、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074、破坏类型Ⅲ、Ⅳ、Ⅴ,确定为突出煤层。
7、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8、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9、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