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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实行验收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责任制度。对大型建筑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行政副职主持集体会审并签发法律文书。四、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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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精神,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做为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的突破点,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大力推进电子警务,着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验收工作机制。支队以上公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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