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6一年之内不得退伙,如违约只退回百分之五十股份;7不能强制任何股东退股。(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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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日常经营和人事任免决策权归乙方,其他股东可参与商议;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合伙负责人以外的合伙人有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等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股东负责的签单需由本人负责追回,否则该股东负全责;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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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