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正地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警察主持调解。同时,调解还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5确定赔偿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延伸补充:▲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f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综上可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当事人双方请求交管部门调解,交通部门就会依法对其进行相关调解工作。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调解协议也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我履行、自我约束。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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