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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司出让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
法律意见书
南证字(2006)第0802号
f天津市公共交通五公司出让天津市津交环宇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法律意见书
务所
2006年9月26日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公司:贵企业因天津市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交环宇)国有股份
出让事宜,委托天津事务所对国有股份转让中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对贵方提供的有关文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就贵企业本次国有股份出让的法律意见做作出如下声明及陈述:一、律师声明:(一)本意见书的有效性取决于如下之假设前提:1、贵企业向律师陈述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成分;2、贵企业所提供的全部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3、贵企业所提供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是真实有效的。(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的;(三)本意见书之结果系本所律师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审查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后做出的法律结论。委托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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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四)本意见书仅供委托人此次国有股份出让行为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申请国有股份出让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二、审查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天津市公司、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
2、自然人身份证(受让人辛拓);
3、天津市(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对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股
权请示的批复”(集团办批200569号);
4、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验
资报告(津凤静验内字2003103号)(2003年3月13日);
5、出让方天津市公司与受让方辛拓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4月12日);
6、其他股东(自然人先生、女士)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之声
明;
7、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津市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津凤静资评字2006091号)(2006年7月
23日)。
8、天津市公司提供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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