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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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应于
20XX年8月底前完成。(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级人口
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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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应于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XX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