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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二)“管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基会各2人,其他各界代表3人。管委会设主席1名,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委任;副主席1名,由中国青基会委任。管委会成员的调整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基会协商确定。(三)“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席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主席也可召集管委会临时会议。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不含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管委会其他成员或指定代表参加。管委会每次召开会议,均须形成详细的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出席委员或其委托代表签字。管委会决议以出席成员一致通过为有效。(四)管委会职责:1)解释、修改基金章程;2)制定本基金长期规划和年度资助计划;3)制定年度预算,审议上年度决算;4)监督、评估资助项目;5)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管委会办公室
(一)“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办公室主任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基会共同推荐委任。(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2)执行资助服务项目;3)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年度项目实施报告;4)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f第十八条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管委会一致决定终止的;(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出现不能同中国青基会继续维持基金存在的情形。(三)中国青基会停止作为公益组织主动或被迫解散。(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取消基金的情形。第十九条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如中国青基会有效存在,则用于资助中国青基会其他公益项目,如中国青基会停止作为公益组织主动或被迫解散,则用于其他NPO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七章章程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在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管委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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