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六、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及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目前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做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2、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3、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4、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诉或被诉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5、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6、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七、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有对以下情况向委托人详细告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收费标准;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4、委托人若是被诉人,应了解其是否有反申请的情况,如有并需要提出反申请时,应告知其在仲裁期限内提出;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f八、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适当的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九、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