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f这一阶段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丰富了教育法制的内容,从而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教育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二是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教育的这些巨大变化使的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局面。这就要求把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注重教育法治工程与整个社会工程的协调。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改革。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