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