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XXX,女,出生日期,汉族,住址XXXXX。法定代理人:XXX,男,出生日期,汉族,住址,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同上被告: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负责人:地址:北,电话:案由: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民,1996年10月8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29日生有一女张翼。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原告父母遂于2001年向雁翅镇街道、门头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2001年11月12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计生办、门头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并盖章,原告父母领取了编号为0901211号《生育服务证》。根据该《生育服务证》,2008年8月21日,原告出生。原告出生后,原告父母即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携原告的生
f育服务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多次找到被告区公安分局雁翅镇派出所,要求被告工作人员为原告办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原告《生育服务证》合法,其他材料齐全,但被告派出所工作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却迟迟不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告父母生育原告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前通过申请已经得到区县计生部门批准,原告的出生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办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的要求合理合法。被告作为国家规定的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户籍登记变更等事项是其法定的职责,亦是其法定的义务,被告没有理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由于被告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诸如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等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以维护原告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法定代理人: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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